在继承申请中缺乏对养女的积极合法化

死者在遗嘱中没有遗赠任何东西给他的养女,据说他生前给她留下了足够的资产来支付他的合法继承权。遗嘱中还表明任命他的侄女为普遍继承人。 养女对此不满意,在行使继承申请时提出了索赔,目的是让她的继承人和合法地位得到承认,并恢复对她有利的继承财产。 被告侄女同意遗嘱内容,并认为原告是合法的。令人惊讶的是,她在提起诉讼后得知自己被指定为继承人,甚至直到那一刻才授予接受和分割遗产的契约。最后,他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反对承认原告作为继承人和合法化人的地位,因为被告对遗产没有利益。

既不是主动合法不是被动合法

化 因此,“在本案中,继承申请诉讼的成功既不存在主动合法性,也不存在被动合法性,”法院警告说。“很明显,养女在提起诉讼时不具备其父亲的继承人的地位,因为明显的情况是,有一份已执行的遗嘱(……),其中被告被指定为普遍继承人。” 正如一审裁决所强调的那样,“遗嘱没有受到质疑,管理文件中也没有合法讨论其有效性,任何人,即使 意大利电话号码列表 他是合法的,也不能在遗嘱中“因故”而拥有积极的合法性。继承申请诉讼。,尚未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 “如果原告没有主动合法化,而原告不是所授予遗嘱的继承人,而且在提出索赔时无遗嘱继承似乎也没有开始,那么被告也没有被动合法化能够成功针对她的继承请愿诉讼。

而且不仅没有证据表明他接受了遗

产,因为诉讼本身表明他很可能签署了一份接受和分割遗产的契约,而被告否认接受,而 美国数据 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接受了遗产。占有死者去世时留下的任何财产,”法院确认。 也不合法 进一步论证,在被告侄女已接受继承权作为普遍继承人并占有构成该遗产的资产的假设案件中,“正如原告所称,请求继承权的诉讼也不能成功,因为被告“她”将是死者的唯一和普遍继承人,有权获得和占有继承的资产,而不损害合法财产的无形性质,此处未主张合法财产的无形性质。” 具体来说,原告没有提起诉讼来主张合法性,“这在本案中是适当的,因此没有必要考虑它是否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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